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更新时间:2023-07-29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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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具体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转让认定无效的情形,以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包括主体和客体的特定性、用途的限制性、福利性、无期限性等。
一、
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二、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客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找法网提醒,建造对象有三方面限制:第一,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第二,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福利性
5.无期限性
6.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

三、
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
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有: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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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哪些特征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客体具有限定性,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4)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可以流转宅基地,但是宅基地不可以单独转让、买卖、出租。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是: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权主客体具有限定性,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