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哪些特征,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更新时间:2023-07-12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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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的特征包括主体的特定性、客体的特定性、用途的限制性、福利性以及无期限性,宅基地之上如果建有房屋的,该宅基地使用权会随着房屋的继承一并发生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包括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收益和处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哪些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客体的特定性,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
(1)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
(2)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
(3)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不因户主的更替或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失去。找法网提醒,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
二、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有如下内容: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三、
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如何注销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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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哪些特征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客体具有限定性,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4)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可以流转宅基地,但是宅基地不可以单独转让、买卖、出租。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是: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权主客体具有限定性,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