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是:
1.由书记员核实出庭人员身份;
2.首席仲裁员宣布庭审纪律、询问回避申请、宣布开庭;
3.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答辩;
4.仲裁庭调查;
5.双方当事人进行仲裁庭辩论;
6.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7.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宣布延期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需要四十五日,从仲裁庭受理仲裁申请之日算起;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则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不得超过十五日。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1.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3.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4.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