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与法规不同之处如下:
1.位阶不同,即法律地位和等级不同;
2.立法权限不同,法规权限更高;
3.立法程序不同,法规为享有立法权部门制定;
4.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效力不同,法规可作为判决依据;
5.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区政府规章,规章属于在宪法、法律、法规等指导下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1.“法律”和“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不可混淆。“法律”,在我国,是专门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称。
2.“法规”是法律效力相对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法规”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一是由国务院及其所属政府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也称行政规章;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三是较大的市(省会、首府)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如《征兵工作条例》等。
3.“法律”通常可以简称“法”。比如,称全国人大制定某部法律为“立法”。但是,“法规”则以其不同的形式,分别称为“行政规章”,或称为“地方法规”,而一般不能简称为“法”,因而也不能将制定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笼统地称为“立法”。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找法网提醒您,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也具有法律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