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诉讼的时效为六个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开始计算。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