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1-30 12: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有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和准确;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等。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的确定是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一、
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二、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有: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三、
行政诉讼管辖多长时间做出判决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什么时候作出判决,要依据审理程序而定,如果是普通程序审理的,6个月内判决,如果简易程序的,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都有哪些
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包括:
1. 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2. 有利于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和执行案件。
3. 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和准确性。
4. 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配。
具体管辖规定如下: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特定类型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行为、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5. 行政案件通常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6.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7.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8. 涉及多个法院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若向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9. 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10.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1.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法院可报请上级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要遵循的原则有什么
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如下: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
a. 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b. 海关处理的案件;
c.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d.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包括哪些,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包括下列基本原则: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以及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