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辞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但若公司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时,员工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劳动者依照本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申请经济补偿金需要的证据如下:
1.书面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包括工资条、银行对帐单、工资领取签字表等) ;
3.社保缴费证明,《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4.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6.“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7.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8.考勤记录;
9.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10.能够证明仲裁申请事项的其他证据材料;
11.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业务文件、介绍信,以及往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材料也可作为证据提供。
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是1年,超过1年的不受理。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