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签订的合同没有效力,因为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单位雇佣童工后不给开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处以罚款。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1.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2.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4.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