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领取的条件:
(一)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的;
(二)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一)职工参加北京生育保险,并按相关规定足额缴纳费用;
(二)取消晚育30天生育津贴;
(三)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所规定的产假、生育期间工资;
(四)生育津贴按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和奖励假天数;
(五)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二)配偶生育或因生理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三)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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