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不能被单独转让或者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根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合同是约定如何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协议,一般包括约定不动产的利用目的和方法以及地役权使用期限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地役权登记应当颁发他项权利证书。所谓他项权利,并非民法中的概念,而是土地及房地产法中的概念。在土地和房屋登记中,通常将土地上以土地基础权利(主要是指所有权)为基础而设定的他物权,称为他项权利。在我国,他项权利指在他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上设定的物权。《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种类中,涉及房屋他项权利的只有抵押权的地役权两种,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时,应当向抵押权人和地役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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