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主体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单位资质转让本质上是公司股权转让,所以协议主体应该是出让股权的主体和收购股权的主体!
2、转让方基本情况
如上所说,转让是有风险的,所以在转让协议中,需要对转让方基本情况做详细的描述,以避免转让方隐瞒情况,造成受让方损失!
3、支付方式
一般情况下都是采用分阶段支付的方式,一方面保障转让方不会将公司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资质转让出去,却收不到钱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转让方配合转让手续的办理!
4、转让协议变更和解除情况约定
转让双方需要约定出现哪些情况,双方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承担怎样的责任!
在建工程项目转让协议的主要合同条款内容如下:
1、双方当事人情况
2、项目概况(包括:坐落地点、项目性质、四至、占地面积等)
3、转让方对在建工程转让限制条件的不存在或已解决承诺
4、项目转让时土地使用权性质,获得方式及使用期限
5、转让费用的构成、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6、项目用地、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协助
7、在建工程转让交割日期及方式
8、双方的权利义务
9、违约责任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转让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
《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由于建筑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发包方实际已经占有建筑工程,承包方或接受转包方投入的人力、物力已经变成了不动产,根本无法返还,因此,处理因转包合同纠纷而产生的案件时,只能是折价补偿。
建筑工程已经完工且质量合格,发包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接受转包方)相应价款。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应当对已完工程的造价予以鉴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相应的价款。
因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如发包人起诉,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它各方列为第三人。
对于因无效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转包方和接受转包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误工费、停工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利润、有关费用调整、定额保管费、税金等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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