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计生法实施后产假规定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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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计生法实施后全国各地产假如何规定?
全面二孩政策开放的同时,国家法律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取之而代的是各地针对自己的情况延长产假的规定。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已经修订了相关的产假规定,只要是符合条件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二孩,享受同样的产假规定。以下是部分城市的产假规定,找法网小编会实时更新…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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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哪些法律对产假做了规定?
一、《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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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胎产假多久?有哪些福利?
一、产前假。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产前假为期两个半月。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更多>>
2016年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
- 产前假工资
- 保胎假工资
- 产假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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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假期间工资发放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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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胎假期间工资发放
一些女职工的身体比较不好,为了母子的安全考虑,医生会建议孕妇在一定时间段内保胎,保胎期间女职工的工资按照病假工资计算。
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 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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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工资发放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因此产前15天不能按照产前假支付工资,而应该按照产假标准支付工资。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 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劳动保 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或者等于女职工的平均工资的,则女职工只能拿到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同时得到。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平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温馨提示:哺乳假和晚育假在新计生法调整后都已经取消了,取之而代的是延长产假。
计生法修订后几个重点省市2016产假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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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
根据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第22次会议第2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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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第20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根据国家的规定,女职工基本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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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第10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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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6年四川延长生育假
《四川计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时间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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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6年山东的产假有多少天?
根据国家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除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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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有: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2016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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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2016年,根据国家对计生法的修改,安徽省也修改了计生法条例。安徽保留了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并对产假做了相应的修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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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四川省修改了计生法条例,条例中取消了晚婚假的规定,同时延长产假60天,无论是生一孩还是二孩,都有158天的产假,并增加了男性护理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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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广东省率先修正了计生条例,与计生法同步实施,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后,广东省增加了30天的产假,给予男方15天的护理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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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最新)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2015年12月作出了修订的决定,修正后的计生法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直接规定了全面二孩的合法性。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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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本文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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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江西省于2016年1月21日修改了计生法条例。条例中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了60天的假期。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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