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就能免死吗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热点专题 第42期
自首不能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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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行为从轻处罚的案例

  南京富二代杀妻案中,被告人认为自己是自首的,不构成故意杀人,那究竟自首是否会被轻判?自首情节就可以免死呢?引起了各界的讨论……

  妻子杀害丈夫分尸十多块 事后微笑和邻居打招呼

  因婚姻家庭矛盾,金州新区女子赵某将丈夫杀害后,分尸十多块,藏进冰箱、床下,部分尸体被煮熟后分头抛弃。5天后,该女子走进派出所,向警方投案自首。日前,省高级法院复核,判处赵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长春盗车杀婴凶手判死

  2013年3月4日7时许,周某将停放在长春市西四环路与隆化路交会处的为家超市门前的一辆丰田车盗走后,途中发现被盗车后座上有一婴儿,行驶中婴儿啼哭,周某遂停车用手掐住婴儿颈部致其昏迷,后婴儿苏醒再次啼哭,周某用布条勒婴儿颈部直至其死亡。3月5日17时许,在强大的压力下,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对长春“盗车杀婴”案做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对凶手周某的死刑判决。

  女子凌晨驾车撞人离开现场后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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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如何界定“自首”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最高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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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不能从宽处理,需看情况

自首不能成为免死金牌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极为严重的错误现象:犯罪分子只要是有自首的情节就不论多严重一律从轻处罚,自首成了犯罪分子的免死牌,这种现象很严重也很普及。根据法律规定:自首只是法定考虑可以从轻的情节而不是必须从轻,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虽有自首也不能从轻。犯罪后自首,只是“可以”从宽处罚,不是“应当”。因为有些犯罪的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如果在结局上从宽处罚,必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自首“可以”从宽,也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恶意利用自首制度达到其不当目的。

自首与否罪犯说了不算

自首要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若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根据刑法第67条,自首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后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者缺一不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注意,上述“从轻或者减轻”、“免除”,是“可以”,而非“应当”。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的,也可以不从宽,例如药家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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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首免死”的看法

  自首不能必然导致从宽,这必须要认识到位。有的自首是发自内心,犯罪时也是一时糊涂,可有的人自首原本就是兵临城下,信息灵通,这种自首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侥幸从宽。拿“自首”作为从宽、免死的“救命符”,这不应该行得通。司法部门要慎用自首从宽、自首免死的政策,以免自首成为恶意减刑的护身符。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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