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赔案件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案件争议较大,或案情疑难、复杂的,法院可以组织听证;法院还可与请求人就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等在法定范围内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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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定错案赔偿程序:复杂案件可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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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已于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自赔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办理本院的自赔案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予以审查立案…更多>>

自赔案件的提出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审判职权,或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系国家赔偿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自身问题的阶段。

自赔案件的办理方式

  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自赔案件,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后将案件提交国家赔偿小组或赔偿委员会讨论,因自赔案件牵涉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等多个部门,还牵涉国家财政支出,且是否赔偿的决定最终要以人民法院的名义作出,因此规定将自赔案件报请院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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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复杂案件可听证规定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明确: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是赔偿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赔偿请求人认为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这一规定还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还要求,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等。

特别情况下撤回申请后又申请的应当受理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注重保护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规定赔偿请求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前,提出撤回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对于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后,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时效内又申请赔偿的,且有证据证明其撤回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些要求,兼顾尊重诉权与维护法律关系安定性两种价值,并与国家赔偿法和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相关规定衔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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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的亮点

  【听证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案件,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可以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听证。听证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解读: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表示,听证制度作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改革创新”的内容,引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环节,其目的在于增加程序透明度。这属于国家赔偿书面审查原则之外,对特定案件采取的更为公开、透明的“特殊”办案方式。

  【回避制度规定】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是赔偿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此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解读:赔偿办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中明确自赔程序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法院及时、公正地办理自赔案件。司法解释既规定了回避原则和回避范围,还明确了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以及申请回避的处理及其工作时限,可操作性较强。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应当自赔偿请求人申请回避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还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决定的作出时限也是3日。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国家赔偿小组负责人或者赔偿委员会主任决定。

  【协商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解读:赔偿办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从协商原则、协商内容、协商后果的处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司法解释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的,应当遵循各方意愿,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开展协商。同时,自赔协商属于法定协商的基本属性,协商内容包括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仍应以赔偿义务机关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为载体,以便赔偿请求人据此申领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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