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群众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了更高关切和期待,人民法院办理的自赔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为统一、规范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各项工作,确保及时、公正处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最高法院9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以下称《规定》)。
争议较大的自赔案可组织听证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即自赔案件。《规定》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办理本院的自赔案件。
关于办案方式,《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针对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的自赔案件,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听证。
此外,在提高自赔工作要求方面,还统一、规范了以下事项:
一是制作笔录,要求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中,听取意见、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听证,以及开展协商工作的,应当制作笔录;
二是规定了决定是否回避及其复议的时限,作出并送达赔偿决定的时限,扣除办案期限的条件,以及办理申请支付赔偿金相关事宜的时限;
三是详细规定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必须载明的事项等。
已支付国家赔偿的法院应及时通知
《规定》要求,对于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当面提交申请支付材料,应当出具收讫凭证;对于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予以记录。
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材料的,明确应当限期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于财政部门告知人民法院申请支付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规定由人民法院限期按要求提交补正材料,需要赔偿请求人补正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
明确财政部门告知人民法院已经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刑事动态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刑事动态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