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盗窃罪入罪数额

  山东省《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即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为“2千元以上”“数额巨大”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为“4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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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盗窃罪入罪数额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013年4月4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下发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 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山东省调整盗窃罪入罪数额

  山东省高院与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综合考量山东经济发展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后,对1998年确定的数额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共同研究确定了山东省盗窃罪的新的具体数额标准,经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批准,正式下发全省执行。这一线标准适用于2013年4月4日“两高”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理或正在审理的案件。

入罪数额的调整是加强打击盗窃罪

  凡具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等八种情况之一的,入罪标准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计算,即对具有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山东执行的入罪标准可以降低为1千元,这与1998年山东确立的标准相比,实际上加强连对以上八种情形犯罪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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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东省盗窃罪入罪数额调整规定

山东省调整的盗窃罪入罪数额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即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这是山东根据 “两高”最新司法解释要求,综合考量山东经济发展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后,对1998年确定的数额标准作出的相应调整。

盗窃罪判刑加重的规定

为统一全省执法标准,在出台新的盗窃罪数额标准时,山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同时对盗窃罪中院管辖标准作出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百万元以上的,或价值七十万元以上并具有4月4日“两高”下发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三)至(八)项规定的加重情形之一的,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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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量刑标准的规定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5条,于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与1998年司法解释相比,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原数额标准(1998年发布)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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