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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孙某离婚案件

作者:高洪旭  更新时间 : 2014-09-22  浏览量:701

【案情简介】本律师接受刘某委托,代理其诉孙某离婚案件。本案中,刘某与孙某于19xx816日结婚,婚生子孙xx19xx127日出生。刘某婚后因不堪孙某的打骂,搬到母亲家居住,夫妻双方自此分居至起诉,仍处于分居状态;因婚姻生活不顺畅,刘某于20xx年年底患上了卵巢癌,但孙某从未尽过丈夫应尽之责,对刘某不闻不问,亦未支付过任何医疗费。

【承办过程】本律师在接案后,通过询问刘某、查阅案卷资料后,分析如下: 1、刘某与孙某已分居四年有余,符合法律规定离婚条件。2、婚生子已满14周岁,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应征询子女意见,本案中,二人之子一直随刘某生活,且愿意随刘某生活;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是本案的关键所在。①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为婚后房改售房一套②刘某婚姻存续期间花费医疗费数万元③刘某其他开支十余万元(②③项均为借款)。

本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分居已满两年,夫妻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应当判决离婚。

二、婚生子应当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三、被告作为严重过错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上应不分或者少分。请求法院将房屋所有权判归原告。在房屋份额的划分上,请求法院照顾到原告的实际情况,将房屋全部或大部分判归原告。

四、关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划分: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或大部分。

【审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

二、婚生子孙某某随原告刘某生活,被告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三、双方房产归被告孙某所有,被告补偿原告房产价值的一半;被告孙某承担刘某未报销医疗费用一半;被告孙某给付原告刘某经济补偿5万元。

【办案总结】

这一判决结果另委托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使委托人刘某作为婚姻中的受害者得到了应有了补偿。高律师以其严谨、敬业的精神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承办律师:高洪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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