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严重违纪辞退员工,证据不足,被判支付赔偿金
作者:高洪旭 更新时间 : 2023-09-20 浏览量:525
【案情简介】
2021年,张某与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12000元/月(税前)。劳动合同附带了保密协议、竞业业限制协议、员工手册等。
2023年6月1日,北京A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解除理由为张某严重违返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
张某对解除理由不予认可,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北京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休息日加班工资、未休带薪年假工资、年终奖金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等。
【处理结果】
仲裁结果:
一、北京A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0元;
二、北京A公司支付张某休息日加班工资75000元。
三、北京A公司支付张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7000元
【律师解读】
1、关于违法辞退赔偿金:
北京A公司以张某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张某,应当对张某严重违纪及规章制度的事实提供证据佐证,但北京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故其解除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北京A公司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赔偿金45000元。
2、关于加班费:
北京A公司开庭时认可张某每周工作6天,并未安排员工调休或者支付加班费。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关于竞业限制问题:
北京A公司与张某签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张某在职期间内和离职后的二年内禁止张某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北京A公司及A公司关联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竞争性行为;双方确认补偿金标准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30%,公司按月支付。北京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未说明需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