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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孕期员工系违法行为,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

作者:高洪旭  更新时间 : 2023-07-14  浏览量:599

     【案情简介】


嘉某于2021年5月5日入职北京某影视同 ,担任业务员岗位工作,月工资8000元,每月5日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工作至2022年12月1日。用人单位得知嘉某怀孕后,开始对嘉某进行劝退,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用人单位于2022年12月1日向嘉某出具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直接以委托人怀孕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辞退。后嘉某委托本律师对用人单位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撤销用人单位发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经仲裁委开庭审理认定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仲裁委支持了我方的仲裁请求,出具裁决书撤销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通知,继续履行与委托人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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