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根据湖北省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013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湖北省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12元/天,执行时间由原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
从上面的信息我们就可以知道,湖北省发放高温津贴的月份为6、7、8、9四个月,故而,2016年的也一样,当然,现在具体方案还没出来,如果有变动,以最新的为准。那么它发放的标准是什么呢?
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不含33》以下环境作业的人员,2016年湖北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月最低150元。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