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判别

更新时间:2015-12-14 11: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2002年,经过试用期的李某正式成为屠宰场工人,每天凌晨工作3小时,实行计件方式付酬,1年期满后未续约,2006年底,李某因工负伤,次年初,单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1.本案用工形式?

  2.违法解约责任?

  【裁判要点】

  1.本案用工形式。屠宰场聘用李某,依约以计件方式付酬,且从2002年签订合同后,李某一直连续在屠宰场上班以月获取劳动报酬,根据屠宰场行业的特点,工人没有节假日和星期休息日,以认定双方系全日制用工形式。

  2.违法解约责任。屠宰场与李某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已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续签,但李某仍在屠宰场上班,是双方对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李某在工作期间受伤治疗期间,屠宰场通知终止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索引】

  广东广州中院(2006)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60号“杨某与某发行公司劳动争议案”河南郑州中院(2009)郑民二终字终字第1589号“某学校与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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