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4-03-05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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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是什么?本文详细解读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框架,工作时间、合同、试用期等核心要素,以及福利与保险的权益。
一、
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与工作时间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定义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以小时计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四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1.这种灵活的工作形式适应了多样化的劳动市场需求,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了更广阔的合作空间。
2.同时,这一规定也为非全日制用工提供了基本的时间框架,保障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和用人单位的管理权的相对平衡。
二、
合同、试用期与解除规定
1.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并允许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需保证不影响已有合同的执行。
2.非全日制用工不设试用期(第70条),这一点与全日制用工有显著区别。
3.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且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第71条),这减少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

三、
薪酬标准、社会保险与权益
1.在薪酬与福利方面,《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标准,且结算周期不超过十五日。
2.社会保险部分,非全日制劳动者应参加养老保险,且有关养老金的计算、缴费年限合并以及跨地区转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3.同时,也可以参加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4.此外,工伤保险的缴纳和工伤待遇的享受也得到了法规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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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 [1]《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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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人的规定有哪些
非全日制用工规定如下:
1. 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2. 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 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4.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需要给付劳动者补助。
劳动法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以小时计酬为主。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劳动者工资有哪些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方式有: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半个月。<br/>
法律依据:<br/>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br/>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br/>
第七十二条<br/>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