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更新时间:2019-03-17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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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如何处理答: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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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权益法律
女职工拥有的特殊权益:
(一)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二)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权益。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
你好,根据法律的规定,女职工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
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
女职工权益保护为女职工
你好,女职工产假期间,无论是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还是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本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单位承担的部分,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女职工个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