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用工制衣厂突解散 出资人被员工告上法庭

更新时间:2012-12-26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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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老板欺负我们不懂法,这边给我们放假,那边又突然宣布解散,他跑得了庙,跑不了和尚!制衣厂解散了,我一样告它出资人日前,王贱秀一纸诉状将已解散的东莞市某制衣厂的出资人陈某、梁某告上法庭,索赔两倍工资和请求补缴社保费。员工被遣散未依法补偿王贱秀于2004年2月
“老板欺负我们不懂法,这边给我们放假,那边又突然宣布解散,他跑得了庙,跑不了和尚!制衣厂解散了,我一样告它出资人……”日前,王贱秀一纸诉状将已解散的东莞市某制衣厂的出资人陈某、梁某告上法庭,索赔两倍工资和请求补缴社保费。

  员工被遣散未依法补偿

  王贱秀于2004年2月19日进入原东莞市茶山华丽制衣厂,做车位工作。“我入职8年来,工厂从未与工人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让工人参加社保。近两年来我们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保,但是一直没得到回复。”王贱秀对记者说。

  2011年10月初,华丽制衣厂陆续让部分工人放长假,声称年后复工。2011年10月15日,华丽制衣厂负责人陈某突然对余下为数不多的工人宣布集体遣散,但未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劳动者相关补偿,也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凭证,仅表示愿意帮助他们“转”到新的工厂。

  王贱秀对此不满,要求依法给予相关补偿,但遭到威胁,并于10月底被强行驱离工厂。王贱秀遂向东莞市茶山镇总工会投诉。华丽制衣厂分别向媒体和茶山镇总工会解释称“已给予被遣散员工相关补偿”,但是王贱秀称该厂在说谎……

  劳动仲裁: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11月初,王贱秀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茶山仲裁庭申请仲裁,结果令她“大惊失色”:该厂早已在2009年12月22日办理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11月17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茶山仲裁庭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华丽制衣厂注销了近两年,仍然在经营,难道劳动部门不知道?直到我申请仲裁,茶山劳动仲裁庭却说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我真不知道如何评价这件事了!”王贱秀气愤地对记者说。

  跑得了庙,跑不了和尚!

  经咨询有关律师,王贱秀获悉仍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跑得了庙,跑不了和尚!”

  近日,王贱秀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王贱秀的诉讼请求包括:1.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自2004年2月19日至2011年10月15日止):8个月×平均工资2267元=18136元;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自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11个月×平均工资2267元=24937元;3.该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差额(2009年1月1日至今):33.5个月×平均工资2267元=75944.5元;4.未提前30日的代通知金:2267元。以上四项合计:121284.5元。另外,请求判令两出资人为其补缴8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自用工之日起计,分别按东莞市8年来各缴费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依法为原告逐年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告出资人法律依据充分

  有关律师认为,原告王贱秀与出资人陈某、梁某两被告所经营的东莞市茶山华丽制衣厂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两被告经营的原东莞市茶山华丽制衣厂已在2009年12月22日办理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但一直经营至2011年10月1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原告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将原东莞市茶山华丽制衣厂的出资人陈某、梁某列为共同被申请人(共同当事人),显然是法律依据充分,不存在“主体不适格”问题。(《南方工报》记者 赵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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