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职留薪期间是否享受社保待遇?

更新时间:2015-05-14 10: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停职留薪,不明思议是指停止发薪水,保留工作岗位。那在此期间是不是还享有社保等福利待遇呢?期满了之后,还能回公司继续工作吗?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找法网网友咨询:我由一九九零年五月开始停薪留职三年,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到期回厂报到上班,厂方叫我自行找单位工作,但我一直以来都没有找到工作单位。 在二零零二年五月到初,我到市社保局查社保时才发现在一九九四年五月厂方已将我开除,但厂方一直没发通知给我。 我于二零零二年七月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本案超时效而不受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劳动争议条例》里提到,从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不算超时。我在二零零二年五月到初,我到市社保局查社保时才发现,于二零零二年七月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我这算是超时吗?

  2、我该怎么办?可以向单位追回被拖欠的社保吗?

  3、现在清远染织厂已经转制,我可以补办回下岗失业证吗?

  广州杨帆律师回复:有没有超过时效,首先要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你“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即有证据证明你知道权益被侵害的时期,然后应该在60日之内提起仲裁。根据你的陈述,你的时效是没有超过的。

  劳人计(1983)61号文:第3条:“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第6条:“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已关停的企业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9条: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粤劳社[2000]36号文:第3条:企业不再办理停薪留职和放长假(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除外)手续。对原已办理停薪留职或放长假手续的要进行清理。属于职工本人要求办理的,要解除协议,同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企业要求职工办理的,要解除协议,企业有岗位的应安排其上岗,无岗位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停薪留职”一般不超过二年,而该企业却约定三年,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在“停职留薪”期间,没有按照规定通知当事人。但是“停止留薪”期间是不享有社保待遇的,这点必须注意。因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补办回下岗失业证,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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