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也有举证责任案例:
小王是服装导购员,经常在周末加班,可公司却从来没有支付过加班费。“像小王这样的情形太常见了。”李经纬说,虽然劳动法明确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但劳动者想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权的路却很艰难,主要是如何举证证明自己加了班、加了多少小时的班,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不可能提供给劳动者,有很多劳动者迫不得已只能提供自己平时记载的加班记录,但因该证据为劳动者单方制作,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相佐证,用人单位又不承认,则不能认定存在加班事实,无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了解决劳动者维权难的问题,第九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拿本案来说,小王主张加班费,服装公司认为不存在加班事实的,如果单位存在考勤记录等证据,小王可以要求服装公司提供,如果服装公司拒不提供,应认定小王的加班事实存在,服装公司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对于本案中服装公司在2009年6月之前一直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向小王足额支付工资,小王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转正工资与试用期工资的差额。李经纬说,服装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两年,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所以,服装公司至少从2009年3月开始就应当足额向小王支付工资。对于此项权利主张,小王可以提供工资存折等证据证明公司没有足额支付2009年6月之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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