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很多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不足,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意味着拥有“铁饭碗”。反过来,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事实上,如果合同双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也是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么,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协商解除
补偿标准:
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补偿标准:
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举例:
老王在A公司工作了11年,月工资10000元,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老王也体量公司,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老王可以获得的补偿是11万元。
假设老王不想解除合同,公司单方面要解除,那么,老王可获得的补偿就应该是22万元,差了整整一倍。
以上就是关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的介绍。由此可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