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周某为合肥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市场推广部经理,2010年5月,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合同约定周某为公司市场推广部经理,负责产品的市场推广工作,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周某工作兢兢业业,在本职工作上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每年都获得了公司颁发的优秀员工证书。2012年2月,周某所在公司高层发生了变动,新来的总经理对人事进行了大幅调整,要求周某退出现有工作岗位,到公司后勤部门任主管。周某则认为自己完全能胜任本职工作,拒绝接受公司调整的岗位,公司人事部门随后以周某拒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单方宣布将周某辞退。周某不服,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两倍的赔偿金,2012年4月20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周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那么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机械公司单方将周某辞退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原因如下:首先,机械公司辞退周某的行为发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是一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次,周某完全能够胜任本职工作,这从他每年都能获得公司颁发的优秀员工证书也能得到证实,机械公司单方辞退周某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再次,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而在本案中,机械公司在未与周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将其辞退,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认定机械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周某有两种选择,一是可以要求机械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要求机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两倍的赔偿金,两者都是能够获得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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