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1日电(记者 赵永智 郑莉 沈刚)“在一些企业,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相比,简直就是生活在两个世界。一定要借这次修改《劳动合同法》改变这种状况!”连日来,伴随修改《劳动合同法》话题的深入,规范劳务派遣得到代表委员们的持续关注,诸如“界定三性”、“同工同酬”、“同职同权”等关键词,更是被代表委员们频繁提及。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是《劳动合同法》作出的规定。”在全国政协委员、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看来,这样的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过于笼统,缺乏硬性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愿意,几乎可以在任何一个岗位以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
张鸣起委员建议,为了不让一些企业“有空子可钻”,有必要对劳务派遣使用范围进一步加以明晰,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做出明确界定,以增强法律的刚性和可操作性。“有条件的话,可以将适用劳务派遣的岗位明细列举,超出范围适用,即视为违法。”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虽然《劳动合同法》里有这样的规定,但在现实中并没能阻止一些企业“同工不同酬”的行为。
“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就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全国人大代表欧真志认为,虽然目前我国涉及同工同酬原则的法律法规不少,但是普遍比较空泛,约束力较差。因此,此次修改《劳动合同法》,要在立法上增强针对性,明确企业违反“同工同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马兰翠认为,在同工不同酬问题上,固然有法律缺陷的原因,但政府有关部门执法不力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她建议将劳务派遣的费用纳入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控制范围内,去除企业违规用工的“利润空间”。同时要加强监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市场准入设立行业标准,实行必要的资质审查。
同工不同酬带来的是同制不同权。“企业劳务派遣中的二元化结构,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使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很多企业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根本不吸纳劳务派遣工参加。”就此,全国政协委员、全总书记处书记李滨生建议,《劳动合同法》在修改时,要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权利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以畅通劳务派遣工利益诉求表达通道。
“现在的劳务派遣工大多是30岁以下的年轻人,对知识和技能的渴求非常强烈,因此必须从制度设计上打破限制,抽掉罩在他们头上的‘玻璃天花板’,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职业规划,让他们看到自己的美好愿景。”全国政协委员王晓龙呼吁,修法时,一定要在法律上明确用工单位对于职工成长成才的责任,“让公平的梦想照进劳务派遣工的现实”。
作者:赵永智 郑莉 沈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