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主要内容

更新时间:2015-01-04 20: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14年12月19日,宁波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该办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它是针对高温、低温、台风、暴雨、道路结冰、强对流、大气重污染等特殊天气劳动保护方...

  2014年12月19日,宁波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该办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它是针对高温、低温、台风、暴雨、道路结冰、强对流、大气重污染等特殊天气劳动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

  《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立法背景

  近年来,受厄尔尼诺和拉尼娜现象等因素的影响,各种特殊天气出现越来越频繁,给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带来较大影响,对劳动保护形成严重的挑战,给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后果。在特殊天气劳动保护方面,目前国内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促进市内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宁波市在2014年初将《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制定列入当年的规章计划。

  2014年9月,市安监局会同市人社局将《草案》上报市政府,市法制办采用多种形式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还专门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就《草案》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听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论证形成送审稿报市政府,并经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从适用范围、特殊天气的种类、服务与监督、特殊天气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应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该适用范围的界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一致,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等在特殊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特殊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确定了特殊天气的种类。

  《办法》中规定的特殊天气包括高温、低温、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强对流、大气重污染等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天气。其中的强对流天气包括强降水、雷雨大风、龙卷风、冰雹天气。

  三、对特殊天气的预警预报做了规定。

  《办法》规定,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特殊天气预警信息。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刊登气象台提供的特殊天气气象信息和预警预报。

  四、对政府部门及相关组织的服务监督职能做了明确。

  《办法》中规定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主要包括公共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县(市)区鼓励措施的设置、相关部门的技术服务支持等。此外,还对投诉举报制度的建立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作了规定。

  五、明确了特殊天气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及企业应当采取的劳动保护责任。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仅对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有专门的规定,外地的重庆、山东等省市也仅针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出台过政府规章,但对其他特殊天气的劳动保护尚无专门的法律规范。《办法》对特殊天气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及企业应当采取的劳动保护责任的规定具有首创性。它包括了在部分特殊天气期间,企业应当予以临时停产、停工、停业,劳动者因部分特殊天气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并不得以此为理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特殊天气发生后企业应当履行的职责;高温天气下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的采取;对其他特殊天气下企业应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特别规定了在台风以及大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时,用人单位应当尽量避免安排员工户外作业;对必要的公共保障及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按日给予相当于上月日平均工资的补贴;对孕期、经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特殊天气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等等。

  六、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违反五个条款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更好的执行该《草案》,更好地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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