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短工时制是指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少于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缩短工时制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者特殊情况的职工,具体的范围只能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均无效。就现阶段而言,主要包括: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纺织、化工、煤矿井下、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的职工;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哺乳未满十二个月婴儿的女职工;十六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