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是庐阳区林店街道荣城北苑居民。自2012年起,李某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2014年8月,物业管辖区内的一家网吧老板向物业反映,网吧内丢失几把椅子。网吧通过调阅监控视频,确认是李某所为。物业公司以李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李某辞退。李某认为自己虽有过错,但合同未到期,坚持要求物业赔偿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一万元人民币,双方矛盾不断升级。8月24日,李某来到庐阳区林店司法所申请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8月26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合同。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若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且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是企业内部管理行为的重要依据,是职工行为的准则。本案中李某在值班期间未履行职责,有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