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

更新时间:2019-01-18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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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在京企业: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在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4月1日起贯彻执行。
  原《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京劳职安发〔1997〕303号)、《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有关问题的解释》(京劳职安发〔1998〕164号)、《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补充规定》(京劳职安发〔1998〕266号)及《关于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工发〔1999〕42号)文件自4月1日起废止。


 附件: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包括个体经济组织雇工、下同)发生工伤事故或确诊为职业病,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包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下同)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第五条 企业职工发生负伤、致残、死亡的,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属于《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


 第六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以下简称住所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填报《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在三十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辖区内企业工伤事故情况。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按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顺延三十日:
  (一)属于统计范围的重伤以上的因工伤亡事故,自安全监察部门作出事故批复结案之日起计算;
  (二)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以旧伤复发首次治疗或诊断之日起计算;
  (三)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计算;
  (四)符合《规定》第六条第八款的“交通事故”、第九款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亡,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责任裁决书、交通肇事者逃逸证明之日起计算;
  (五)职工在医院抢救超过三十日的,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按《规定》第八条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属于统计范围的因工伤亡事故,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2、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3、属于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提交企业出具的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4、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5、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应有企业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6、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第九条 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组织也可代表工伤职工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以上款方式提出申请的时限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时限顺延十五日。


 第十条 工伤职工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亲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外,同时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外,同时提交企业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不能提交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伤职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按照《规定》第九条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在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对证明材料不全的,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最长十五日)补齐;需要调查取证的,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第十二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企业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按照《规定》第九条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最长十五日)说明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原因,提交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需要调查取证的,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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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的工伤鉴定费用一般是多少?
收费主体:市劳动局。工伤鉴定费一般是自治区鉴定每人每次300元;地、市级鉴定每人每次250元;县(市)级鉴定每人每次200元。收费对象: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br>
工伤死亡认定办法,工伤死亡认定的条件
工作时间死亡一般属于工伤死亡。 一、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工伤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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