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屋承租人逾期未支付租金,或者租赁到期后拒绝腾退房屋的,出租人能否扣留承租人的财物冲抵租金?
答:出租人对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内的财产不享有留置权,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适当扣留承租人的财物,或者阻止承租人将财物运出租赁房屋。
如果合同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扣留财物等,经出租人催告后承租人仍不支付租金,则出租人有权适当扣留承租人置于租赁房屋范围内的的财物,借以迫使承租人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合同中未作此约定,则出租人不能随意扣留承租人财物。但是,如果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期间已经或即将逾过,此时承租人欲将租赁房屋内的财物运走,则出租人有权阻止。
另外,根据《物权法》规定,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为企业,则出租人有权留置已合法占有的承租人的动产。但是,租赁房屋内承租人的财产不属于出租人合法占有的动产。
出租人扣留或留置承租人的财物不能直接冲抵租金,而是需要与承租人协商折价抵债或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