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不完全该房屋能否分割

更新时间:2019-08-16 16: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不完全该房屋能否分割案情简介:房某于2002年10月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以18.5万元的价格购得一处商品房,首付6.2万元,余款系向当地建设银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取得。2003年8月,房某与薛某登记结婚,此时,房某贷款已偿还2.3万元。二

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不完全该房屋能否分割
案情简介:房某于2002年10月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以18.5万元的价格购得一处商品房,首付6.2万元,余款系向当地建设银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取得。2003年8月,房某与薛某登记结婚,此时,房某贷款已偿还2.3万元。二人婚后,房某与薛某继续还贷。2004年10月,双方发生矛盾,薛某起诉要求与房某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在诉讼中,房某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对房产的处理双方争议较大,一审法院经调解未果,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房产的归属未作出实体判决,而是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房屋由房某继续使用。案件判决后,薛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主要涉及在离婚时所有权不完全的房屋的处理问题。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主要是国家或集体以实物形式分配,加之收入普遍较低,居民很难通过正常途径建设和购买私有房屋。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进行了广泛的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将原来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房屋按一定的方法出售给个人,建设经济适用房向特定人群出售,同时金融部门向购房者提供贷款,使得更多乐业的人可以安居。由此而出现了夫妻共同占有使用财产中的房屋所有权不完全,传统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理论和方法业已不能适应新的需要,这些情况也给司法实务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试就新形势下夫妻双方离婚时所占有、使用的所有权不完全房屋的处理谈几点个人看法。
房屋所有权不完全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福利性不完全所有权,包括房改房和解困房等;2、负债房屋,主要指通过住房抵押贷款——按揭贷方式购买的商品房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3、无所有权房屋,即分期付款购房未付清房款前。
一、福利房
在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中,公有住房出售针对不同的对象主体,其价格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有时针对同一主体的同一房屋,也会有不同的价格成分。对这些不以市场价购买的房屋,依据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并不享有完全所有权,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有限处分权及有限收益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部分产权房屋”。按照国务院1991年10月17日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自用和自住时受法律保护,将优惠购买的住房投放市场时,则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高价出售或者出租。”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还规定:“按标准价购买房屋的职工,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在产权证书上注明产权比例。”由此可见,按成本价或标准价所购得的房屋在所有权上是不完全的,这种不完全与“一物一权”并不矛盾,不是一物多权,而是一种共有关系。对共有财产的处理,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同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或出售。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此处所规定的共有人“优先购买的权利”本质上即限制了转让方的合同自由。同理,因部分产权房屋系多主体共有,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转让的只能是在所有权份额内,而不能转让不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
二、负债房屋
本文所说的负债房屋特指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得的商品房,对于普通的通过公民之间借款而购买的房屋,因不会在房屋上特别设定权利,所以房屋所有权是全面的,对于因购建房屋所负债务也是普通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起来也比较简单,在此不作赘述。
实践中,通过住房抵押贷款,也就是按揭的方式购买商品房,在进行产权登记的同时,必然会被设定他项权,而他项权的存在,对房屋所有权人权利也是一种限制。对这一类案件的处理,我国原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仅有的规定就是《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而该条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结合《婚姻法》其他条文,我们应理解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利用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所得所形成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些财产上不会存在其他权利,而通过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被进行了他项权——抵押权的登记,也就是在贷款没有完全清偿之前,享有抵押权的银行对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有进行阻却的权利。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该条还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该条所规定的是抵押人的告知义务,并在抵押人未告知时授予了抵押权人对转让合同的撤销权,抵押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转让无效。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32002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夫妻离婚时子女是否享有房产分割权?
房产离婚如何分割首先需要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有,比如说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不予以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离婚时小产权房子法院是否分配?
房产分割时首先要看房屋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则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离婚共同房产可以不分割吗?
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协商离婚时,双方或一方不想进行分割房产,则只需要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决定不分割房产即可
婚房,在男方父亲名下,离婚时是否可以画分
您好!根据你的描述此房产是不能分割的,离婚时只能分割夫妻名下财产,不能分割父母的财产。离婚可以分割的是夫妻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包括用于家庭生活的对外债务,可以协
婚前买房,离婚可否分房
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第一如果婚后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第二,全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第三,如
房产上有名字,是否离婚后有分割房产的权利?
你好,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分割的。
离婚时,对房产没有分割,还可以分割吗。
您好,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若对方不同意,可以到法院起诉,且诉讼时效为一年。
离婚了房贷怎么办
离婚了房贷的处理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所以尚未还清的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所以双方必须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 2、如
我跟我男朋友还未登记结婚,现买了一套房,登记在我们俩名下(共同共有)假设到时候离婚的话该房子是可以双
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如果该房屋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并且登记在双方名下,那该房屋是双方的共有房屋。如果登记在一方的名下,那就是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另一方有出资的,
我想问一下婚后对他过户给女儿房子女婿有份吗
法律分析:房子过户给女儿女婿是否有份,视情况而定。如果明确只是赠与给女儿的,女婿没有份;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
婚内财产分割
离婚后房产一般按照双方约定分配。若约定不成的,个人房产无法进行分割,共同房产,应按照份额分割,没有份额或份额约定不明的,则可以起诉,由法院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按
存折估计也在大姑姐手里,我儿子刚刚结婚花了七八十万现在房贷车贷我公公就不说帮我们一点,我想咨询下我们
法律分析:人去世后,小额贷款是需要继续偿还的。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夫妻二人都是大学老师,然后大学分配了一个房子,然后二人在市中心买了个房子哪个是属于南方的个人财产?
1、属于共有房产的情形包括:(1)、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不管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两人以上共同出资、出力、出物建造的房屋;(3
成都现在可以分户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3、不与户主居住在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