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绍市委办发(2008)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15

施行日期:2008-01-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6)8号)精神,大力推进我市红十字事业发展,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组织在人道主义救助领域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红十字会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领导

红十字事业是一项关爱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事业。绍兴市红十字会自成立以来,奉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和宗旨,履行《红十字会法》赋予的各项职责,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在救灾、救助、救护等领域开展了大量的工作,是党和政府在人道主义领域的有力助手。大力加强和发展新时期的红十字事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国家的需要、人民群众的需要,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对促进和谐绍兴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红十字会工作的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关心、支持红十字会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依法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使红十字事业的推进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及时研究解决红十字会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县以上红十字会要建立党的组织,党委和政府都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联系红十字会工作。要帮助红十字会建立与政府各部门的联动机制,做好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工作。要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宣传力度,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部门要大力宣传《红十字会法》和《实施办法》,宣传红十字精神和典型事例,积极支持红十字公益性宣传,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支持红十字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推动红十字事业全面发展

红十字会作为人道主义救助团体,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主义领域工作的助手,肩负着救灾备灾、卫生救护培训、造血干细胞资料库建设、宣传动员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知识、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开展、对外交流等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募捐活动。要大力支持红十字会根据《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募捐法》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增强红十字会的救助能力。要动员和吸收社会多种力量参与红十字募捐活动,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冠名“红十字博爱基金”项目,不断拓宽红十字会的筹资渠道,建立长效的红十字募捐机制。要加强对冠名基金项目执行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有序实施,资金落到实处。对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红十字服务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响应红十字会的救灾呼吁,依法有效地开展募捐工作,在全社会营造“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良好氛围。

2、支持红十字会做好救灾备灾和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发挥红十字会在突发事件救助体系中的积极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公开、公正、高效的救灾救助制度,加强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和救灾网络建设。公安、交通、铁路、海关、工商、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保证红十字会的救灾救助物资优先承运、通行、通关、检验检疫,并减免有关费用。红十字会用于人道主义救灾救助的车辆,可免缴过路过桥费。

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国红十字总会、卫生部、公安部等十五个部委《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红十字(2001)44号)精神,大力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帮助红十字会建立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基地。公安、交通、电力、建筑、矿山、旅游等所涉部门和单位,要适时开展现场卫生救护培训。到2009年,公安、交通、旅游等部门以及运输、矿山开发、地质、建筑、电力等高危行业的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和技能普及率达到80%以上;其他行业的普及率逐年提高。

3、支持红十字会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和推动无偿献血、艾滋病预防等工作。卫生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在推动造血干细胞资料库建设、参与无偿献血、防治艾滋病、普及初级卫生救护知识等方面发挥作用。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广泛动员群众参与,扩大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队伍。大力宣传预防艾滋病知识,组织并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活动。

4、支持红十字会做好社区红十字服务和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民政、卫生等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积极开展“红十字知识宣传进社区、现场救护培训进社区、医疗救治进社区、帮困助贫进社区”的“四进”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红十字会的合作,结合德育、健康等素质教育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在我市广大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扶贫济困、救死扶伤、敬老助残、尊师爱幼、博爱助学等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活动,培养青少年学生良好的道德情操、价值观念和助人为乐的奉献精神,积极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中建立红十字会组织。

5、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国际和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为国际群众性组织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支持各级红十字会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开展民间交往活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合作领域,努力引进境外救助基金和项目,切实保障资金的有效管理和项目的有效实施。支持红十字会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开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挥红十字会在祖国统一大业中的特殊作用。

三、理顺管理体制,进一步抓好红十字会机构和队伍建设

要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31号)的要求,理顺并完善红十字会管理体制,按照社会救助团体的运行机制,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人道主义工作。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要在2008年8月底前全面理顺管理体制。理顺后,县(市、区)红十字会由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联系,列入当地群团机关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运行。

加强红十字会组织机构和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要加强红十字会机构建设,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要注意吸收红十字会领导成员参加有关协调机构和会议。要加强对红十字会干部的培养,努力建设一支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勇于开拓、精通业务、廉洁公正、善做群众工作的红十字会干部队伍。要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基层组织、会员和志愿工作者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努力把红十字会建设成为充满生机与活力、密切联系群众、符合自身特点的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