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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发布部门:酒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酒政发(2008)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21

施行日期:2008-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迫切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甘政发(2006)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社区居民的实际医疗卫生需求出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全面推进城市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的突破口,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把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社区,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投入和支持力度;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充分体现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立足于调整和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为主,改扩建和新建为辅,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协调发展。

(三)工作目标。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实施卫生机构优化重组,拓展服务领域,转变服务模式,构建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协调支持、卫生部门实施管理、全社会共同参与、适应城市居民需求的新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2008年全市基本完成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油田生活基地力争到2010年社区卫生覆盖率达到100%。到2010年全市建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54个,覆盖社区居民人口达到95%以上。

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医院模式发展。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和社区贫困居民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社区巡诊、预约转诊、家庭病床及护理为模式,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与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二)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的合理分工协作关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要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逐步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三)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政府原则上按照3-5万人或按街道办事处所辖规划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求设置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不求数量,以方便居民为主。公立一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基层医疗机构,要逐步通过转型改制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政府新增的城市卫生投入要重点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积极为社区培训全科医师、护士,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吸纳高校毕业生等医学专业人才,提高服务队伍整体素质。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加强岗位培训,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的建立应立足于现有卫生人员的再教育和在职培训,对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人员全部进行转岗培训。参加上级培训的人员作为师资骨干力量,承担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训社区卫生人才任务。力争2010年前实现社区卫生人员持证上岗,取得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的专科医师平转为全科医师;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晋升中级职称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资格考试;晋升高级职称应按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者由市职改办推荐省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全科医学组评审。组织大中型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人才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计划地组织技术人员到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鼓励退休医护人员按照规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五)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根据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管理办法,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工资总额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服务人口、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测算财政补助数额;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完善财政补助方式。

(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按照《甘肃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及经费补助标准(试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估制度,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一项主要标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确保医药安全。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七)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社区卫生服务要强调中西医结合、中西医并重的原则,发挥传统医学适宜技术的优势,加强社区中西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置社区卫生中医药技术人才,积极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技术,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

三、落实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政府要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肃州区原则上不再新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逐步增加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办法,并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和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并安排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经考核已完成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区卫生机构,其补助经费按照辖区常住居民每人8元的标准安排,中央、省级财政将各补助4元、2元,市财政补助1元,县级财政补助不低于1元。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将给予支持,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做好省、市举办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工作。

(三)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编制标准按照《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编制标准》执行。政府只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其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核定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和改建,首先从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备,按照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编制标准>的通知》(甘机编办(2006)58号)执行。人员编制结构为:医生、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占总编制的95%以上,其中: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按1:1~1.5的标准配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公共卫生医师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

(四)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落实部门职责,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力争到2008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覆盖面达到75%以上,到2010年达到85%以上;逐步将家庭病床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适当提高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的比例要低于大中型医院,具体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有效引导参保职工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五)落实城市医疗救助政策。要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4号)精神,积极落实城市生活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相配套、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六)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的管理机制。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逐步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降低药品加价率,保证基本用药低成本运行,切实减轻群众的医药负担。

(七)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按照省物价、卫生部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同时,对于一些个性化服务,允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

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展和改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委、卫生、民政、教育、建设、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参加的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形成多部门协作共同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运行机制。

(二)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研究国家投资政策,积极向上争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对经费收支及社区卫生资金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卫生部门制定全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民政部门要指导城区政府整合社区资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设施保障;做好社区居委会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积极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城市医疗救助中的作用。

人事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技术人员聘用办法和吸引人才的有关政策。

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将社区卫生服务房屋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进行建设监督。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教育、药具发放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价格部门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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