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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特重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7-14

施行日期:2008-07-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特重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中卫市特重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解决我市城乡困难群众患特重大病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卫市城乡特重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设立中卫市特重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基金),为加强基金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救助基金的来源

大病救助基金由市财政预算、自治区补助、社会捐助资金组成,专项用于《中卫市城乡特重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特重大病医疗救助。

二、救助基金的管理

大病救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不抵顶下年市财政预算资金。

(一)市财政局在财政社会保障专户下开设“大病救助基金”分户,及时足额将本级财政安排的大病救助资金、自治区补助的大病救助资金、社会捐助的大病救助资金划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户,确保大病救助资金的及时供给。

(二)市民政局负责接受社会捐助资金,并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上缴财政大病救助基金户。设立“大病救助”专户,用于医疗救助资金的收付。

三、救助基金的使用

(一)大病救助所需资金,由市民政局根据市特重大疾病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的救助资金需求,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计划,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到民政局,民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二)用于部分特困患者住院预借的资金,市财政局预拨给民政局,由民政局管理,保证民政局大病医疗救助专户余额不低于20万元。

(三)大病救助资金实行患者出院后,经评审给予补助的方法进行发放;对需预借住院资金的特困患者,经市特重大病医疗救助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办理资金预借手续。出院后,经评审确定补助资金额度后,再支付缺额部分。

四、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在保证大病救助资金及时供给的前提下,有关部门要管好用好基金,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五、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门对拨付民政部门的大病救助基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检查,并随时进行抽查。

(二)审计部门每年对大病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大病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每半年在市级新闻媒体或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社会捐赠部分同时接受捐赠者查询和监督。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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