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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关于防范和减少野生蕈中毒事件发生的预警公告

发布部门:云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云卫公告〔2008〕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7-15

施行日期:2008-07-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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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正值各类野生蕈生长的季节,也是毒蕈中毒的高发季节。为防止误采食野生毒蕈发生中毒,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省卫生厅特此公告如下:

一、学校食堂、集体食堂、婚丧宴请、大型会议等群体聚餐禁止加工烹调野生蕈出售。

二、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市场上自己尚未食用过或不认识的野生蕈;农村地区的广大群众对不熟悉的野生蕈,对过于幼小难以识别或过于老熟及已霉烂的野生蕈不宜采摘烹调加工食用;建议食用野生蕈时不饮酒。

三、餐饮经营单位(户)要严格把好可食用野生蕈采购关,要注意烹调加工方法,并留样备查,确保消费者的食用安全。消费者到经营野生蕈餐饮店就餐时,应在餐厅服务员指导下食用。

四、食用野生蕈后10分钟到48小时内,如出现头昏、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幻觉等症状,应及早到附近医院就诊。哺乳期妇女出现上述症状应暂停哺乳,以保护婴幼儿安全。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媒体和公告形式,广泛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群众宣传食用野生毒蕈的危害性和鉴别野生毒蕈的知识,提高广大农村群众对野生毒蕈的识别能力,教育群众不要任意采摘食用。

六、医疗机构要做好野生毒蕈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在积极抢救中毒病人同时,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云南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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