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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7-14

施行日期:2008-04-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沙坡头区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中卫市沙坡头区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根据《宁夏农村特困户和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07)99号)和《宁夏农村特困户和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为确保我市沙坡头区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

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经程序审批确定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孤儿。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含孤儿,下同)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交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使其参合率达到100%.

(二)门诊医疗救助。民政部门按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每人每年200元,农村低保对象中6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100元,其他低保对象每人每年60元,给予门诊医疗救助,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给予全额救助。

(三)妇幼保健救助。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孕产妇,其住院分娩(平产)费用由卫生部门救助150元、民政部门救助100元。对其新生儿健康检查由民政部门救助60元。

(四)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实施“零起付线” 救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患病住院时,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特困村民医疗救助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可直接住院治疗。具体救助标准为:住院费用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救助。农村低保对象住院费用在2001-30000元(含30000元)的,个人预付20%,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付20%,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救助。

三、救助程序

(一)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程序

1、民政部门分镇(乡)、敬老院拟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名册、救助标准,抄送财政部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2、财政部门将参合资金直接划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按规定分别建立个人账户,并将门诊资金划入个人帐户。

(二)门诊救助程序

1、民政部门按镇(乡)、敬老院拟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名册、救助标准,抄送财政部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2、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划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将门诊救助资金划入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4、乡镇民政助理员负责按标准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指分散供养)和低保对象的年度门诊救助资金数额填写在救助对象的《农村特困村民医疗救助证》上。

5、救助对象持《农村特困村民医疗救助证》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诊。

6、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每次门诊所需医药费用进行核减,核减数额记录在《农村特困村民医疗救助证》上,直到门诊救助资金用完为止,若门诊救助资金有节余,可以转下年使用。每次核减必须要有医生和病人的签字。

7、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将农村低保对象门诊救助的详细情况登记造册,每季度末附相应处方复印件,报民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民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后,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将门诊费用直接拨付给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8、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门诊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分所拟定供养名册和救助标准,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每次看病持由民政部门开具的介绍到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诊,每季度末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到民政部门结算一次。

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门诊救助程序同其他救助对象的救助程序相同。

(三)妇幼保健救助程序

1、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持有《农村特困村民医疗救助证》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孕产妇安排住院分娩(平产)和新生儿健康检查。

2、其住院分娩和新生儿健康检查费用由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汇总,并附相应证件,每季度集中报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审核后会同财政部门按标准将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四)住院救助程序

1、医疗救助对象需住院治疗的,本人或家属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特困村民医疗救助证》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户口本,到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直接住院治疗。

2、当住院总费用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时,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救助。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治疗不收押金,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救助。其他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总费用在2001元-30000元时,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按患者自付20%分段预收住院押金,出院时按个人自付20%核算,多退少补。

4、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汇总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费用,每季度末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和民政部门共同审核、核算一次,分别按各自承担比例向定点医院拨付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资金。

四、不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和人员

(一)违法违纪、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除外)、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安装假肢、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发生的费用;

(三)婚前检查、保健、康复、滋补、营养品等费用;

(四)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五、医疗救助资金及管理

(一)救助资金来源

1、自治区财政厅和民政厅安排的农村医疗补助资金;

2、市财政按沙坡头区农业人口(统计部门公布的沙坡头区上年农业人口数)每人每年2元预算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3、接收社会捐赠的资金;

4、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5、其他资金。

(二)救助资金管理

1、民政部门负责每年1月底拟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低保对象门诊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每月会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共同审核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妇幼保健救助材料,根据承担比例向财政提出救助资金需求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对救助资金需求计划审核,确认无误后,10日内按照救助人数和标准区别不同情况一次性将医疗救助资金划拨到民政部门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必须做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登记册与交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户的资金相符;门诊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做到《农村特困村民医疗救助证》、登记册与划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户的资金相符。进入专户的救助资金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各类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都必须专款专用。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足额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门诊费用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低保对象门诊医疗救助资金打入个人账户。并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审核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妇幼保健救助材料。

3、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在每年2月底以前将农村分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门诊医疗救助资金按不同标准填写在每名救助对象的《农村特困村民医疗救助证》上。

4、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把好住院关和治疗关,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住院率控制在7%,确保住院总费用控制在合理的额度内,严禁搭车收费。同时,记录好门诊和住院时的各类相关病历材料,为检查、审核、拨付资金打好基础。

六、定点医疗机构

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为市各镇(乡)卫生院、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因救助对象所患病情不能诊治,须由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出具相应手续,可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七、医疗减免政策

(一)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为持有《农村特困村民医疗救助证》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减免。镇(乡)卫生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费、出诊费。市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免收挂号费、出诊费和120救护车出车费;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减收50%,大型设备检查费(ct、心电图、脑电图、b超)、手术费减收20%.

(二)市医疗救助定点卫生机构为特困户免费实施常规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八、监督与处罚

(一)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资金、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和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要以举报电话、举报箱等形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对骗取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如数追回救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处理。当事人是农村低保对象的,取消低保资格。

(三)对市政府确定的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市卫生主管部门要责成相关医院制定落实《实施细则》各项制度,在医院门厅明显位置挂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对不落实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救助机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行政不作为责任。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和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和医务人员自行承担,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严肃处理。

(四)对侵占、挪用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资金的,由相关单位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救助资金流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本实施细则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时限以前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以前的救助规定予以救助。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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