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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2]3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2-11

施行日期:2002-02-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是著名的古都,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为实现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将南京建设成为充满经济活力、富有文化特色、人居环境优良的现代化中心城市的目标,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存,充分体现我市特有的历史文化底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我市制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规划中明确保护的历史街区、风貌区及文物古迹强化保护措施。认真做好旧城改造的规划工作,对涉及文物保护问题的,应征求文物专家的意见,使规划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

二、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本地区旧城改造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认真落实保护责任制。对因工作蔬漏造成文物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正确使用和维护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在维修和改造中,要坚持“修旧如旧”的原则,并依法在维修前将方案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擅自进行维修和改造,杜绝建设性破坏和维修性破坏行为。

四、强化对历史街区的保护,突出古都和历史名城特色。明故宫遗址区、甘熙故居建筑群区、中华门东西片居民群区、颐和路公馆区及中山东路北侧民国建筑群区,是我市街区保护的重点,这些区域在老城改造中的整体风貌和总体格局不允许改变。破坏历史街区风貌的违章建(构)筑物,应限期拆除,原有的建(构)筑物影响街区景观的也应逐步拆除。

五、要高度重视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凡涉及《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内的改造建设工程,应依法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古勘探发掘,以保证地下文物遗存得到有效保护。在考古勘探发掘工作未结束前,不得进行施工建设。

六、加强文物市场的管理,防止旧城改造中发现的文物流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打击文物盗掘及私下买卖活动。从旧建筑中拆除的有价值的文物构件,应由文物部门登记收藏,严防流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流散到社会上的,应坚持予以收缴。

七、全市各类博物馆、纪念馆、保管所等展览、展示场馆,要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合理保护和利用文物藏品,杜绝擅自交流,防止藏品流失。

八、大力提倡“文物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气,引导市民树立城市主人翁的责任感,自觉维护历史风貌,积极同破坏城市文物,非法占有国家文物的违法者作斗争,大力宣扬文物保护的新成果、新实绩,使保护城市文明成为全体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使南京真正成为一座具有古都特色和现代文明的美丽城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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