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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观楼等四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宜府发[200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3-08

施行日期:2002-03-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我市大观楼、东山白塔、七星山黑塔和翠屏书院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宜府函[1998]7号已将其公布为宜宾市文物保护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大观楼、东山白塔、七星山黑塔和翠屏书院等四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即绝对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和保护措施公布如下:

一、大观楼的绝对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以大观楼为中心,半径分别为25米、100米和300米的圆形区域。

东山白塔的绝对保护区,以白塔为中心,半径50米的圆形区域;建设控制地带,以临近山峰连线组成的环形区域;环境协调区,以白塔为中心,半径500米的圆形区域。

七星山黑塔的绝对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以黑塔为中心,半径分别为100米、500米和1000米的圆形区域。

翠屏书院的绝对保护区,古建筑本体及前面院坝长120米宽60米的长方形区域;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以书院为中心,半径分别为100米和200米的圆形区域。

二、在绝对保护区内,所有建筑与环境不得随意改变原状,现有影响文物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要坚决拆除,修缮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规进行手续审核和报批,做到“修旧如旧”。在建筑控制地带内,现有单位和住户,不得超标排放有害和有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废渣及噪音、恶臭;修建新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计方案必须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在环境协调区内,要保证现代建筑、景观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的合理过渡。

附件:大观楼、东山白塔、七星山黑塔和翠屏书院保护范围图

二00二年三月八日

宜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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