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文字〔2006〕89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12

施行日期:2006-06-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机关各处室:

现将《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机关行政决策行为,强化行政决策责任,减少行政决策失误,保证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市委《贯彻〈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的意见》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文化(文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前条所指本机关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受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的委托,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送审稿);

(二)编制全市文化(文物)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文化(文物)宏观调控和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文化(文物)财政预算、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五)全市文化(文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和艺术生产、文化活动重点项目;

(六)指导全市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和实施方案;

(七)指导全市文化(文物)系统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

(八)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决定、通知等;

(九)贯彻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实施性规定;

(十)本机关认为应当列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由决策承办处室根据管理权限,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订,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本机关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对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的原则,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行政首长和党委书记报告。

人事任免、外事工作、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文化(文物)事业和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机关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严格按照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原则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 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加快文化南京建设,有利于构建和谐南京和促进本市文化(文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中国南京网站、南京市依法治市综合网站、本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决策形式

第八条 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审议。需提交局长办公会决定的,按照本机关局长办公会工作规则的要求进行。

经局长办公会决定,由行政首长委托的分管领导对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事后向本机关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报。

局长办公会工作规则由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机关行政首长代表本机关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本机关分管领导协助行政首长决策。

第十条 各处室负责承办重大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各处室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并提供综合服务。

政策法规处、本机关法律顾问应当为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政策、专业咨询等有关服务。

第三章 方案准备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的科学性、明确性、务实性和完整性。

决策承办处室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充分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由3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随机组成。

参加评审的专家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取得服务报酬权和其他权利。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确认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本机关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行政决策和行政许可听证按照《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和《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听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前,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涉法事务、政策措施和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决策承办处室在完成拟订任务后,应当先送政策法规处审核,再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议题,由行政首长确定。

第二十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四)经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五)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报送《听证纪要》;

(六)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应当报送政策法规处的书面意见或本机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送审资料与会前报送办公室汇总。

第二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审议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决策承办处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行政首长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行政首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二十三条 行政首长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行政首长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做好本机关重大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行政首长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档案。

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全体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应当对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处室和工作要求。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二十八条 有关执行处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本机关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因不可抗力或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执行要求,决策事项执行处室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

第三十条 办公室会同纪委(监察室)和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本机关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本机关办公室提出质疑或建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决策事项执行处室应当将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及时向局长办公会报告。

决策事项执行处室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向局长办公会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本机关可以根据执行处室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行政首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本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事项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承办处室违反本规定,导致本机关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决策执行处室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本机关依法解除合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5日印发的《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实行重要决策法律分析论证制度的规定》(宁文字(2003)87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