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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局关于要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统一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16

施行日期:2006-05-1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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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文化局、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经检查, 本市有相当部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没有严格遵照此项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而且各个场所悬挂的标志很不规范,影响了法规的严肃性以及网吧的社会形象。今年,本市网吧市场监管任务依然艰巨,特别是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问题仍是工作的重心。为了切实落实法规要求,强化网吧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扩大社会影响和宣传面,市文化局决定由各区县文化局统一制作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要求场所(包括辖区内连锁网吧)在6月30日前将标志悬挂在营业场所入口处(门前)的显著位置。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和各区县文化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落实,对不按照要求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网吧,应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各区县制作标志牌如经费困难可适当收取工本费。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制作规范

天津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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