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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2007年规章制定和调研计划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7]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3-22

施行日期:2007-03-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2007年规章制定和调研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规章是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法治宁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2007年规章制定工作必须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有效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管理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承担规章起草、调研任务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起草、调研、论证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做好各项工作,建立必要的责任制,确保起草、调研、论证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互相支持,妥善协调解决起草、调研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市法制办要加强对规章起草、调研工作的督促、指导,认真做好规章草案的审核、修改工作,对列入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要及时提请市政府审议;对列入规章调研计划的项目,经过调研、论证,如条件比较成熟,确有必要出台的,也可提请市政府审议。对计划外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在计划执行中,因情况变化确需对计划内的个别项目进行调整的,可以适当调整;确需临时增加规章制定项目的,由市法制办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

宁波市人民政府2007年规章制定和调研计划

一、一类项目(要求本年度内完成起草工作,共9 项)

(一)宁波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市水利局。

(二)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与监管办法,起草部门:市规划局。

(三)宁波市养殖海域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市海洋渔业局。

(四)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市法制办、市国资委。

(五)宁波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市城管局。

(六)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罐式专用车辆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市安监局。

(七)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起草部门:市审计局。

(八)宁波市重大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起草部门:市卫生局、公安局。

(九)宁波市城区道路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市公安局。

二、修订项目(共2项)

(一)宁波市城市土地储备办法,起草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二)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市贸易局。

三、二类项目(要求本年度内完成调研论证工作,共 11项)

(一)宁波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办法,牵头单位:市信息产业局。

(二)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三)宁波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建委。

(四)宁波市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办法,牵头单位:市海洋渔业局。

(五)宁波市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旅游局。

(六)宁波市药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八)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编委办。

(九)宁波市公墓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十)宁波市农村集中聚餐卫生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十一)宁波市家政服务业管理规定,牵头单位:市贸易局。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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