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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教学管理的几点意见

发布部门:国家教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教基厅(1992)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4-03

施行日期:1992-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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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以下简称“调整意见”)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以下简称“会考制度”)是对普通高中进行的两项重要的改革,目前已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施。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动普通高中两项改革的健康发展,提高普通高中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必须对普通高中加强管理和督导。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该继续认真贯彻1983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十项规定》和1988年国家教委颁发的《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端正办学方向,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督导评估的几点意见》。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国家教委印发的教基〔1990〕004号、017号、教基〔1991〕11号、16号、教基〔1992〕3号等文件的要求,认真实施“调整意见”和“会考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在高一、二年级按照高考科目组提前分班和组织教学,不得因准备会考而采取擅自调整课时等违反教育规律和“调整意见”的错误作法。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按照教体〔1991〕6号文件要求,认真施行“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错误作法;必须切实在各年级安排开设劳动技术课和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上列规章和文件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自查。对违反者,要严肃进行教育,限期纠正,并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严格有效的奖惩措施。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教育委员会。

五、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定期督导、检查所辖学校贯彻执行本《意见》的情况。对认真执行上述规定的地方和学校,要给予表扬,并认真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对不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的地方和学校,要及时批评;对一切违反规定的做法,应予以纠正;对个别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要严肃处理。为贯彻好此意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向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做好宣传工作,取得各方面的支持。

国家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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