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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2)10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12

施行日期:2002-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各大中专院校:

为全面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一)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提出,“人是生产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始终是我们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必须履行的第一要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我国在新世纪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中的重要力量。科学合理地推荐和使用毕业生,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部门对此必须要有足够的认识和切实的作为。

(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完善集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发展和规范以高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改革社会用人制度,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增加毕业生就业机会。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就业环境,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二、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为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一)在市政府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构的领导下,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专院校要突破传统观念,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真正把毕业生资源优势变成推动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力量。

(二)为适应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积极筹建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可在现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分级机构,尽快转换职能,切实做到管理到位、指导到位、服务到位。为毕业生就业、为用人单位选人,为本地区的发展发挥有效的作用。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建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毕业生就业领导协调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做好本地区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毕业生的需求

(一)各大中专院校要根据国家“十五”计划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加快调整学校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提高教学质量,使学校培养的人才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

(三)为了适应就业需要,要加强对高等专科学生和中专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深化用人制度改革,逐步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和人事部门要尽快研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具体办法。

四、拓宽就业渠道,消除就业障碍,营造就业环境,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为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引导毕业生到基层、中小企业、边远和贫困地区就业是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主要途径。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

(一)到我市就业的毕业生不受生源、专业和学历限制,只要毕业生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学校应列入就业方案,有关部门或地区应予办理档案管理和落户等手续。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

(三)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企业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工作。

(四)为进一步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加强公安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公安司法系统人员素质,对公安、司法系统院校的毕业生,各地区应优先录用,以确保公安司法队伍的人员补充。

(五)重庆市主城区生源的毕业生到主城区以外就业的,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原籍;非重庆市生源的本科学历以上的毕业生到主城区以外就业的,户口和档案可在主城区托管;重庆籍生源的毕业生到市外就业的,根据毕业生的意愿,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原籍。

(六)加强对未就业毕业生的管理工作

1.建立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制度和培训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必须尽快建立毕业生未就业登记制度,以准确了解和掌握未就业毕业生的数量和现状,并及时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人才市场的供需情况,以有利于毕业生择业和就业为出发点,对未就业毕业生举办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使其提高就业竞争力。

2.对当年未就业的毕业生,可延长两年择业时间,保留就业的有关资格,免收两年未就业期间的档案管理费。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户口和档案迁回父母或原籍所在地。

3.为方便未就业毕业生择业和就业,在两年时间内,可根据毕业生的意愿,对其户口和档案关系,分别采取学校暂存、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和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存管3种方式予以管理,促使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五、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创建信息共享、公平竞争的就业市场和保障体系

(一)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凡举办以毕业生为主体的专门就业市场,必须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将毕业生就业市场、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信息渠道联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同为毕业生就业服务。

(二)采取有力措施,规范毕业生择业和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的行为和运行机制,以达到“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目的,同时要加强对全市用人单位信息的收集掌握,有利市政府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整个教育发展的科学决策。

(三)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毕业生的有关问题。

1.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2.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毕业生要按有关规定,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3.毕业生到没有档案管理权和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就业,可根据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意愿以及有关规定,选择县以上人事局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对档案和户口实行人事代理。

六、有关政策规定

(一)凡属当前国家计划招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均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通过“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就业模式落实就业岗位。一是毕业研究生继续坚持就业服务范围制度;二是委培合同和定向地区(单位)招收的毕业生,按委培合同和定向地区(单位)就业;三是师范类毕业生应首先满足教育事业的需要,原则上应在教育系统内择业。大中专院校在推荐毕业生和制定就业方案中,既要保证国家重点单位的需要,又要保证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向以及毕业生的充分就业,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基层单位就业。

(二)组织部门的“选调毕业生”、国防部队系统选拔毕业生、国家机关在毕业生中招录公务员和选择优秀毕业生到基层乡(镇)锻炼等毕业生的就业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师范类和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政策规定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1〕56号)执行。各地要在现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以大局为重,各施其责,相互配合,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毕业生充分就业。

七、克服困难,狠抓落实,推进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针对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强调研,制订措施,及时解决。各大专院校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毕业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的教育和宣传,使毕业生树立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到基层、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思想。要以提高就业率为中心,全面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要加强对就业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的监督作用,切实保证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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