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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锡政发(2002)2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14

施行日期:2002-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各级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确保教育经费投入,努力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落实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

1.根据国务院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要求,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实行“政府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市、镇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2.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审核并上报各市(县)、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检查督促各市(县)、区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组织实施对口支援和助学活动;加强对市(县)、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3.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农村义务教育现代化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制定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方案;制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省政府核批的编制数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依法认定教师资格;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和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指导和协调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领导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落实农村中小学助学制度,组织对口支援和助学活动;对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4.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布局调整总体方案和本地实际,负责筹措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资金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切实改善农村中小学的校舍设施条件,确保高质量、高水平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根据镇财政情况,努力改善本镇中小学教职工的福利待遇;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具体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学校周边环境;按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指导村民自治组织制定镇规民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危房改造、控制辍学、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等方面的作用。

二、完善保障机制,多渠道筹措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5.各市(县)、区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以及本《通知》的精神,本着有利于调动县、乡两级的积极性,增加教育投入,提高中小学教职工收入;有利于加快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有利于农村教育现代化工程实施的原则,合理地调整县、乡两级财政体制。要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性收入上收到市(县)、区集中管理,按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上划到县级财政,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不得再设立乡级教职工工资分户。在同一县域范围内,应按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在同一时间内统一发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保证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低于本地国家公务员工资的平均水平。对省、市出台的津贴、补贴,也应根据本地实际,在本市(县)、区范围内,按同一标准统一执行。有条件的地区除确保规定工资按时、足额和统一发放外,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还应努力提高教职工,尤其是边缘学校教职工的补贴和奖金。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搞面向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的集资、借资、捐资和摊派,不得强行要求农村中小学教师订阅报刊资料。

6.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关于教育经费“三增长”原则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精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确保实行新的管理体制后,投入水平有新的提高。县级财政安排年度预算时,必须将农村中小学编制内教职工工资性收入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各地应建立财政预算审核备案的制度,各市(县)、区要将当年预算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中区级财政预算要同时报无锡市财政局备案。

7.县级人民政府要安排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农村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必须全部用于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在预算内统筹安排并给予保证,标准和定额不得低于省定要求。

8.取消对农村中小学的“零户管理”,进一步完善学杂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严禁截留、挪用、平调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用于基建开支;严禁挪用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形式的调节基金;农村中小学代收的书籍、簿本费属学生所有,不得上缴财政专户,由学校直接用于购实书籍、簿本,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9.建立和完善以县为主的财务管理体制,各乡镇中心小学和中心初中均要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派。

10.乡级政府要努力加大投入,切实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积极推进农村教育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和危房改造机制,保证改造经费,结合布局调整,彻底根治危房,确保在年内消除所有结存中小学危房,杜绝新增危房。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农村教育现代化建设规划,确立农村义务教育现代化目标,抢占教育信息化制高点,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农村义务教育现代化建设所涉及的土地划拨、校舍建设等经费,由乡级人民政府筹措和安排,县级政府适当给予补贴,以确保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要足额征收并管好、用好乡镇企业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要根据县、乡两级政府在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布局调整和推进农村教育现代化建设中所承担的责任,以及县级政府制定的附加费统筹办法,合理确定县、乡二级对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投入的比例。农村教育现代化所需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项目,由市(县)、区和镇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防止超过承受能力举债建设,对历年来拖欠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县、乡两级政府要及时清理和核实,由县乡两级政府合理分担债务并努力偿还。

11.积极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予以全额扣除。鼓励村民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中小学校舍建设和修缮。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所涉及的市级规费按有关规费减免程序,在履行相关手续后予以减免。

12.加强经费和资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内教育经费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挤占、截留或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要勤俭办学,节约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加强收费管理,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重视布局调整后教育资源的利用,镇撤销学校的资产可以划拨本镇其他教育使用,确需进行置换的,必须在保证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校产置换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基础教育。

三、加强编制管理,优化农村义务教育的教师队伍

13.农村中小学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招聘录用、培养培训、职务评聘、调配交流、考核奖惩等职能;负责校长选拔、任用、培训、考核和交流等管理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14.镇有关教育工作原则上由镇长或分管镇长直接负责,一般不再设立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教育管理机构撤销后,应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1~2名助理协助镇长或分管镇长管理农村义务教育的有关事务,以及幼儿教育、农民教育、农村社区教育等工作,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镇中小学教育教学业务工作分别由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

15.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省制定的新的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提出本地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无锡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编制总量要根据事业变化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编制总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分配各学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要科学地确定教职工的工作量;按规定比例从严控制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要坚持按需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不得超限额设置机构,超编制聘用人员。

16.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经占用中小学编制和借用中小学人员的,要限期全部退还学校或与学校脱钩。

17.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教师资格。各类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一律持证上岗。严把教师入口关,对新进人员逐步实行“凡进必考”制度,做到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确保优秀人才进入农村中小学任教。努力提高新录用人员的学历层次,逐步做到小学和初中教师分别具有专科或本科学历。

18.在严格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逐步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试行区域内教师流动制度,形成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报酬能高能低的选人用人机制。

19.积极稳妥地做好超编人员的转岗分流工作。农村中小学超编教职工的分流参照当地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执行。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妥善安置好中小学转岗分流人员。对体弱多病、长期不能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办理提前离岗退养手续;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要认真清退代课教师和各类临时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代课教师,须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编制总数内聘用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代课。

四、推行依法治教,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检查监督

20.依法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各市(县)、区和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确保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今年8月底前到位。各市(县)、区人民人民政府都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21.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尤其是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负有领导责任;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根治危房和学校建设等方面负有相应责任。市和市(县、区)、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自的职责。凡拖欠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市(县)、区,不得用财政性经费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领导干部不准出国,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挤占和挪用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22.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和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市教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各市(县)、区和镇农村义务教育的落实情况。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违规收费等问题的举报,并及时依法查处。加强对工资发放工作的宣传,使广大教职工了解工资发放项目、标准等政策,并共同加以监督。建立督导和表

彰制度,形成激励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农村义务教育作为工作重点,定期开展督政和专项督导活动。对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和实施农村教育现代化工程成绩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给以表彰和奖励。?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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