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人大义务教育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2)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15

施行日期:2002-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施行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义务教育的规章制度,组织带领广大干部群众,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基础教育事业,全省义务教育基本完成了规划的目标任务,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目前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是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省各地义务教育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我省义务教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突出困难有:义务教育方面法律法规有关投入的规定和政策没有得到认真落实,中小学校经费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城市和县、镇中小学校建设滞后,学生入学难问题突出;教师队伍结构、布局不合理,待遇不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亟需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农村初中学生流失问题比较严重;未“普九”县的攻坚任务和已经“普九”地方的巩固提高任务仍然非常艰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全省义务教育的进一步普及和整体水平的提高。

省人民政府要求,在“十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义务教育工作继续摆在“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采取更加积极有力的措施,努力解决好省人大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工作取得新的发展和提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投入,切实保证义务教育学校良好的办学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发挥政府财政拨款在义务教育投入中的主渠道作用,千方百计增加义务教育投入,特别是要保证中小学公用经费按照省定的标准切实落实,并逐年有所增长,保证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省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将对各市(地)、县(市、区)上一年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排队,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未达到“三个增长”规定的市(地)、县(市、区)不得盖楼堂馆所,不得买车,市(地)、县(市、区)级领导不得出国,没有评先选优资格,并要由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及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检查或说明。

要增加本级财政中义务教育经费的支出,同时积极采取措施,组织吸纳社会资金用于支持义务教育。

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没有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省国税和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将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情况纳入对各级税务部门工作实绩的考核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好国税和地税部门对城市义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保证城乡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并切实全部用于义务教育事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挪用、截留。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严格执行《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取消对中小学预算外收入的调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截留、平调中小学教育经费和教育费附加。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要继续加大对中小学校乱收费的治理力度,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高收费现象。对审计部门依法审计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后发现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对待,采取措施立即解决;短时间内解决不了的,要提出具体的解决日程表,并向当地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二、采取切实措施,下大力气解决好城市中小学校建设滞后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城市和县城所在地中小学校建设滞后于城市建设和人口增长的问题,把解决学校数量少、规模小、班容量大、发展不平衡、学生入学难等问题作为巩固普九成果、提高普九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新建居民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配套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老城区改造,要扩展占地面积不达国家标准的学校,使其达到规定标准。中小学校园内不得新建教师住宅。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制定老城区改造、新建居民区建设方案,并对其中的校园建设进行监督。今后3至5年内,各地要在城市和县城所在地新建、改建、扩建一批中小学校,使中小学校在校生人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置配备及班容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基本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难问题。从2002年开始,省人民政府每年将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对各地解决城市和县、镇中小学校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专项视察,省级督学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并定期公布检查情况。各地也要组织当地人大代表及有关方面人员,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检查力度,定期向当地人大作出报告,并建立有效的奖惩制度,督促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要树立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的思想,大力加强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建设。在教育经费分配,领导班子、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设施、设备配备等方面,要向薄弱学校倾斜,积极鼓励旨在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办学体制改革、招生分配办法改革和办学模式改革等,切实办好义务教育阶段的每一所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接受良好、公平义务教育的需求,促进义务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

今后几年,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要以完善体制、优化结构、加强师德、提高素质为重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管理权全部收回县管,保证中小学教师队伍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正式师范院校毕业学生及时安排到缺编的中小学校任教。必须尽快为按规定转正的民办教师办理有关手续,兑现工资和其它待遇,保证他们的基本权益。要通过加大师范院校为农村偏远贫困地区定向培养学生、建立现任教师定期到农村和偏远学校交流制度、提高贫困和偏远地区中小学教师待遇等措施,促进教师向广大农村、偏远山区流动,推动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

要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加强教师编制管理,按省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标准,严格控制中小学教职工人数,严把教师人口关。要积极稳妥地调整、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坚决辞退不合格人员,逐步清退代课人员,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补充新教师要优先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今后,凡是本专科师范类院校毕业生一般都要到贫困偏远中小学任教,户口可以落在城区;任教满5年后,可根据编制和需要及本人表现申请调回城区。凡到贫困偏远乡村任教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可执行定级工资标准,见习期满后可上浮一档职务工资。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方可聘任高级教师职务。要完善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教师聘任制和严格编制、科学定岗、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制度,逐步建立科学合理、适应现代教育的激励机制,合理利用人才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要建立和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在教育经费预算时都要专列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广大中小学教师素质。2010年前后,凡是具备条件的地区,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学历都要分别提高到大学专科以及本科层次。教师继续教育要以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更新和拓宽知识为重点,加快培养一大批具有坚定信念、发展潜能大、后劲足、创新能力强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形成多种层次和类型的骨干教师群体。进一步完善特级教师制度,遴选培养一批在省内外有影响的教育名师和专家。

要把加强师德教育作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大力弘扬敬业爱生、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良好风尚,不断提高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加强管理、规范师德要求、提高师德水平的具体意见,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聘任、奖惩的重要依据;把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将其作为评估学校工作的重要方面,坚决纠正部分教师中存在的违背师德规范和有损于教师形象的不良现象,坚决制止歧视、侮辱、体罚、殴打学生的错误行为,依法查处因教师不良行为导致的恶性事件。对于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教师,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视情节清理出教师队伍。

四、加强薄弱环节,巩固成果,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

必须高度重视已经“普九”验收地方义务教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部分地方中小学校危房数增加、农村初中学生流失严重、中小学建设举债欠款、“三配套”标准低等等问题,要采取措施认真予以解决。要继续健全以行政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的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已经“普九”验收地方的义务教育复查制度,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对于复查验收不合格的,要给予黄牌警告,限期不改正的要撤销其已授予的“两基”合格称号。要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少年、流动儿童少年、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等“处境不利人群”的正常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在统筹规划义务教育工作时,必须把面向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学校统筹规划,重点加强;要在一些地方进行流动儿童少年就近进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试点;各市(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发动全社会捐资捐物,扶助贫困学生;要落实并完善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各县(市、区)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建立教育扶贫基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每年“普九”复查要把义务教育薄弱环节作为重点,通过各方面工作,促进义务教育水平的整体提高。

要大力加强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从2002年开始;有关部门要制定我省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标准,采取措施组织实施。通过标准化建设,使广大中小学校布局合理、条件达标、管理规范,在一个区域范围内基本消除中小学校办学水平之间明显不平衡的状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义务教育多层次、多方面的要求。

要加快推进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吸收和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大力推进基础教育信息网建设。省人民政府每年要拨出专款,用于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建设,各地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实用可靠”的原则,在今后3至5年内启动中小学校园网建设。要继续推进比较发达地区的城市及农村初中和小学校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工作,在广大中小学生中逐步普及信息技术教育。

对尚未“普九”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制定按期“普九”验收的规划时间表,积极调动和充分发挥这些县的主观能动性,省有关部门在资金、教学设备配备、人才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所在市(地)要加强指导,统筹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这些县工作,切实保证全省所有地方在“十五”期间完成“普九”任务。

五、加强执法和监督,保证教育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执法和执法监督,保证教育法律法规的切实执行,并要加强对违犯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检查纠正;对于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不到位的行为进行督促落实;对各地和学校违法违纪问题严格查处,限期纠正。要全面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保证全省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