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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浙委办(2002)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13

施行日期:2002-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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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就确保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农村义务教育关系到农民整体文化和科技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农业、农村的长远发展。各地必须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重要意义,把农村税费改革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投入,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实行教师工资统发制度,稳定教师队伍

根据国家规定,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按月直接拨入个人工资账户。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市县,要通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或上级财政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予以解决。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统筹安排公用经费,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保证农村中小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经费,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政府要根据省里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必须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以任何理由提留、调剂或截留。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确保农村教育经费需求

农村税费改革后,由于取消乡统筹费和农村教育集资,现行多渠道筹措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体制要作相应调整。农村义务教育是农村社会事业中涉及面最广、投入量大且必须保证的一项事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需要。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校舍建设经费需求,提出年度教育经费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人代会批准执行。

要十分重视农村中小学危房的改造,继续征足用好城镇教育费附加和面向企业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多渠道筹集校舍建设资金,及时落实危房改造经费,力争在较短时期内基本消除现有农村中小学危房。农村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对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应按有关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达成协议,采取长期租用的方式予以解决。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清理“普九”欠债,落实还债措施。

五、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提高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

各地要根据乡镇区域调整规划、城镇化发展趋势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调整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规划方案。原则上按一个乡镇建一所初中和一所中心小学的规划进行布局,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九年一贯制。新规划中的乡镇也可将幼儿园、小学、初中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教育设施集中布局,以利于教育资源共享。对生源较少的地方,由市县统筹规划,农村中小学可实行乡镇联办。各地要集中资金,加大调整力度,努力实现规模办学。对被调整学校的资产,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作价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盘活,所得收入用于补充学校建设。

六、优化教师队伍,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按照国家、省有关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重新核定编制。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并逐步推行教师聘任制。压减教师人数,加强教师业务培训,调整优化教师队伍。大力压缩非教学人员。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坚决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通过建立数量精简、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进一少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逐步减少人员经费支出,提高公用经费支出比例。

七、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

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县和乡镇各级政府办学积极性。在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起农村义务教育主要职责的同时,乡镇政府要继续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对农村中小学的捐赠。

八、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订具体落实措施,明确目标、责任,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强化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及经费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危房改造和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等情况。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学校公用经费不落实、农村中小学违规收费等情况的举报、反映,要及时调查处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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